(2015)蚌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庞学志与杨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庞学志。被申请人:杨连喜。申请人庞学志因与被申请人杨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额750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连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四间房屋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住宅房屋一套,并提供了庞学兵、庞小宝、庞学志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庞学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连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住宅房屋,预查封位于安徽省怀远县×××的预售商品房。二、查封庞学兵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住宅房屋。三、查封庞小宝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住宅房屋。四、预查封庞学志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的预售商品房。五、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