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案件名称
何叶友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叶友;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何叶友。委托代理人宋苏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叶友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叶友撤回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叶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沙恒金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