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夏鹏飞,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田洪辉,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已庭外和好,自愿撤诉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