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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于牟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00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欄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