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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秀彩与窦志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彩,窦志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杨秀彩,女,1979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窦志杨,男,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倪世波,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成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彩与被告窦志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彩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窦志杨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窦志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彩撤回对窦志杨的起诉。审判员  詹同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