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胡延飞与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延飞,张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胡延飞。被告张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延飞诉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旭所有的冀G×××××重型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旭所有的冀G×××××重型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