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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先芳与濉溪县商务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芳,濉溪县商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3972号原告:赵先芳,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刘须芹,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芳诉被告濉溪县商务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先芳于2015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芳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商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先芳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O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