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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2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马北平与吴中区临湖鸿跃五金机械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北平,吴中区临湖鸿跃五金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2716-1号申请执行人马北平。被执行人吴中区临湖鸿跃五金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经营者吕飞跃。马北平与吴中区临湖鸿跃五金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7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吴中区临湖鸿跃五金机械厂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马北平2014年7月3日至7月9日工资1265元。马北平以吴中区临湖鸿跃五金机械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6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其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中区临湖鸿跃五金机械厂及经营者吕飞跃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吴中区临湖鸿跃五金机械厂已搬离原经营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吕飞跃均下落不明,本案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马北平对被执行人吴中区临湖鸿跃五金机械厂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790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