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谷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7号原告:谷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谷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利广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