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谷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7号原告:谷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谷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利广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