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钱海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钱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中行诉初字第00009号 起诉人钱海军,男,1966年5月16日生,××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钱海军起诉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钱海军诉称,2014年8月14日,其向南通市房管局邮寄了三份《拆迁评估监督查处申请书》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南通市房管局未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其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通市人民政府收其申请后,作出通政复告〔2014〕235号《行政复议告知书》。钱海军不服该《行政复议告知书》,诉请:判决撤销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政复告〔2014〕235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判令该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南通市人民政府对钱海军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通政复告〔2014〕235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其:“本机关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政复补〔2014〕235号),明确要求你按照规定补正: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曾经收到你正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邮寄凭证。但你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材料为《拆迁评估监督查处申请书(1)》及《关于钱海军申请拆迁评估监督查处的调查处理意见》(通房发〔2014〕157号),仍不能证明你曾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你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特此告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告知书》之行为,系对钱海军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的指导,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钱海军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钱海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施素芬 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