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汨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被告熊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系被告熊某的父亲。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