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汨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被告熊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系被告熊某的父亲。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