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桐庐江昊纺织有限公司与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江昊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幸乐。被执行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刘伟。原告桐庐江昊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江昊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2975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687元、执行费8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伟下落及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去向及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刘伟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桐庐江昊纺织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江昊纺织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基顺达针织厂、刘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