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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俊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法定代表人代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瑞。被告陆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铁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麒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