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付山、邓荣华申请执行冯伟、易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山,邓荣华,冯伟,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付山(曾用名付青山)。申请执行人邓荣华。被执行人冯伟。被执行人易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冯伟、易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伟、易旭立即偿还在付山、邓荣华处的借款492700元,但被执行人冯伟、易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伟于2011年11月16日以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平昌县江口镇某村道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建设工程,冯伟在该工程中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冯伟在平昌县江口镇某村道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建设工程应收的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山审判员 杨鹏飞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