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必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必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黄传生,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楚倩,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必文,男,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必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燕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