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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4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周秀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周秀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4849号原告李秀珍,女,1938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周秀强,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周秀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周秀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请求撤回对被告周秀强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秀珍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朱 薇人民陪审员  王淑芝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