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先炳与陈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炳,陈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谢先炳,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陈彦宇,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馨,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身份证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广场”7楼。负责人张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先炳与被告陈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先炳以尚需收集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先炳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先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谢先炳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 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