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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永珠与黄弟弟、黄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珠,黄弟弟,黄妹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黄永珠,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弟弟,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游志兵,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妹妹,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珠与被告黄弟弟、黄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珠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20元,由原告黄永珠负担。审 判 长  游小兵人民陪审员  林吓兵人民陪审员  徐允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凤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