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滁仲申撤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张文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张文虎,沈婷婷,沈新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仲申撤字第00035号申请人: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育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广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文虎,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沈婷婷,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沈新龙,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述三位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滁劳人仲裁字第111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滁劳人仲裁字第1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宗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