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富县羊泉镇钳二社区永川府村小村子村民小组与李喜成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富县羊泉镇钳二社区永川府村小村子村民小组,李喜成,陆九清,陆九雄,贾致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富县羊泉镇钳二社区永川府村小村子村民小组。负责人陆九清,该村民小组组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喜成原审第三人陆九清原审第三人陆九雄原审第三人贾致园再审申请人富县羊泉镇钳二社区永川府村小村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李喜成、原审第三人陆九清、陆九雄、贾致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延中民三终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杨富德没有资格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李喜成承包合同为伪证;3、李喜成土地承包合同的地界与杨德林地界不符;4、李喜成自认承包30亩地,但合同中的四至足有300亩,且其并没有栽树、办林权证。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鉴定土地承包合同。被申请人提交意见认为,李喜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用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富县羊泉镇钳二社区永川府村小村子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富县羊泉镇钳二社区永川府村小村子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