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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唐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熔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唐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熔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唐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熔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唐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熔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熔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熔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唐狮公司与案外人A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签订《禾盛农产品品牌策略及视觉识别系统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唐狮公司为案外人A公司提供禾盛农产品品牌策略及视觉识别系统设计专业服务。后唐狮公司与案外人A公司双方产生纠纷,唐狮公司曾于2012年12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A公司支付“禾盛农产品”服务费用,经原审法院审理判决案外人A公司支付唐狮公司“禾盛农产品”的设计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5,000元,扣除已付144,000元,案外人A公司再支付141,000元。2014年5月唐狮公司起诉称,唐狮公司与案外人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外人A公司提出其关联公司即熔民公司需“融民(熔民)农产品”视觉识别基本系统和视觉识别应用系统的设计服务,要求唐狮公司提供服务,唐狮公司设计完成后,熔民公司与案外人A公司均拒绝支付设计服务费。故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唐狮公司、熔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唐狮公司、熔民公司之间自始至终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从双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来分析,唐狮公司始终是与案外人A公司之间在联系,故唐狮公司、熔民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基于以上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唐狮公司主张以唐狮公司、熔民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唐狮公司为熔民公司提供了服务为由要求熔民公司支付服务费,但唐狮公司没有提供与熔民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依据,唐狮公司诉请缺乏必要的事实和理由,故对唐狮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唐狮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唐狮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唐狮公司上诉称,熔民公司通过案外人A公司委托唐狮公司进行设计服务,且熔民公司亦实际使用了设计产品,故唐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熔民公司答辩称,其与唐狮公司没有达成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其和唐狮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不同意唐狮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在本院审理中,唐狮公司提供了一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告知书,以证明其和熔民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熔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唐狮公司的待证事实。熔民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狮公司和熔民公司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从唐狮公司的一审举证来看,唐狮公司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和熔民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虽然唐狮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告知书,但从该告知书的内容也无法反映唐狮公司和熔民公司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存在,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由于唐狮公司的举证尚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而熔民公司对唐狮公司的诉讼主张又不予认同,因此,本院对唐狮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支持。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唐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理庸代理审判员  刘 雯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