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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韩光銮与衡思宁、衡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銮,衡思宁,衡飞,刘孝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115号原告韩光銮,农民。被告衡思宁,农民。被告衡飞,农民。被告刘孝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光銮诉被告衡思宁、衡飞、刘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光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光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光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韩光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