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韩光銮与衡思宁、衡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銮,衡思宁,衡飞,刘孝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115号原告韩光銮,农民。被告衡思宁,农民。被告衡飞,农民。被告刘孝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光銮诉被告衡思宁、衡飞、刘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光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光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光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韩光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