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与王军、明光市华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明光市华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樊逾,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责人:李焕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开发,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华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传银,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龚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月,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明光市华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司金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苏春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