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河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赵广斌与山东中山浆纸有限公司、曹启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斌,山东中山浆纸有限公司,曹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河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赵广斌,男,1963年9月29日,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执行人山东中山浆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举,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启国,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宁阳市人,现下落下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罗庄公证处(2008)临罗庄证经字第226、227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广斌与山东中山浆纸有限公司、曹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启国位于罗庄区阳光花园A区1号楼4单元4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00337**)一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委托临沂阳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289200元。后本院委托临沂汉昇拍卖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保留价为289200元,后本院委托临沂汉昇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第二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保留价为231360元。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法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曹启国位于罗庄区阳光花园A区1号楼4单元4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00337**)一套作价2313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广斌抵偿(2008)临罗庄证经字第226、22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债务231360元。二、申请人赵广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洋审判员 许云鹏审判员 诸葛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