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韩秀艳与韩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艳,韩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45-1号原告韩秀艳,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祥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艳诉被告韩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韩祥福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祥福在本院执行一庭案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