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蒲鸿雁与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鸿雁,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蒲鸿雁,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路铁13街4号楼1单元503室。被执行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6号B座一单元1401、1402室。法定代表人:于爱德,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你银行的存款40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