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国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国安,杨金海,杨桂芬,刘兴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承文,男,汉族,大旺支行职员。被告:赵国安,男,汉族,农民。被告:杨金海,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桂芬,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兴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金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金海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