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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覃炎超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炎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炎超,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诉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炎超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至7月17日间,被告人覃炎超利用深夜无人之机,先后四次在蒙山县城五福桥附近、蒙山镇财政所附近、蒙山县中医院附近、蒙山中学宿舍附近盗剪照明路灯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8593元)。后将盗得的电线销售给黄某(另案处理),得款210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黄某处将覃炎超盗窃的3×16平方+1×6平方多股铜芯线60米、5×6平方单股铜芯线190米、10平方多股铜芯线56米返还给了失主。覃炎超用违法所得款购买了银灰色女装摩托车一部(发动机号已被改动、车辆识别代号不清、无牌照)、白色华菱牌V008B型触屏手机一部及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覃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称重笔录,报案人吴裕健陈述、证人黄某证言,人员基本信息和被告人覃炎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覃炎超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炎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炎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被告人覃炎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覃炎超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炎超为赌博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炎超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共财物,酌情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严明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覃炎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随案移送的人民币365元折抵罚金,罚金余额人民币15635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覃炎超用违法所得款所购买的银灰色女装摩托车一部(发动机号已被改动、车辆识别代号不清、无牌照)、白色华菱牌V008B型触屏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聪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