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申少雄与被告曹宝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091号原告申少雄,男,汉族,1992年4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宝塔区李渠镇刘庄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920425421X被告曹宝娃,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文盲,现住宝塔区南寨砭。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612134416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少雄诉被告曹宝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少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申少雄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刘森虎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