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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荣世与王大伟、周宝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世,王大伟,周宝全,郭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山东省高密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86号申请人王荣世。被申请人王大伟。被申请人周宝全。被申请人郭小龙。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荣世与被申请人王大伟、周宝全、郭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宝全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