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王飞与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王飞,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正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天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3元,减半收取3796.5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