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谢爱东与林绍煌、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爱东,林绍煌,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谢爱东,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郑艺华。被告林绍煌,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荣兴路14号。负责人林绍煌,经理。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38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林振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东诉被告林绍煌、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爱东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爱东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本案所作诉前保全,亦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谢爱东撤回起诉。二、解除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对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惠安建设银行所设帐户(帐号35×××20)资金56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前保全费3320元,合计4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