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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劲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铭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防城区劲康建材有限公司,南宁铭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劲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冲仑村中间山组涵洞口。法定代表人陈忠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宁铭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30号万盛大夏二层西头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邵先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阳光丽城B栋x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劲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铭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宁铭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防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劲康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付给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劲康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85756元、案件受理费2793元,并缴纳执行费4228元,合计29277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防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已划拨(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777元偿还债务及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及要求南宁铭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96.5元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