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王家兴、杨坤凤、戴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王家兴,杨坤凤,戴承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深柳大道224号。负责人柳武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光辉,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系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员工,住安乡县**镇**街12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家兴,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镇**村**号。被告杨坤凤(系被告王家兴之妻),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镇**村**号。被告戴承平,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镇**街**栋4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王家兴、杨坤凤、戴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