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与胡春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35-2号胡春燕: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奇瑞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奇瑞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680元。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奇瑞地产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支付案件受理费346元,案件执行费440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宇声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