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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闵国华与江阴市青阳镇环境卫生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国华,江阴市青阳镇环境卫生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闵国华。委托代理人曹钟林,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青阳镇环境卫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高田路旌阳花园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国华诉被告江阴市青阳镇环境卫生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闵国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闵国华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闵国华已预交),由原告闵国华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凌忆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