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唐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何泳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泳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指使他人租赁沙坪坝区井口镇先锋街**门面作为经营场地,自己购置多台游戏机,招录黄某某、李某为赌场工作人员,为赌博人员通过现金“上分”、“下分”,牟取非法利益。2014年10月22日,民警对该赌博场所进行了查处,查获6个机位的“捕鱼机”1台、2个机位的“宝马、奔驰”电子游戏机2台,“明星97”台式果盘游戏机2台,“水果机”电子游戏机2台,并当场查获赌博人员4名,从李某处收缴该赌场赌资49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唐某某通过该赌场盈利共计14000余元。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李某、肖某某、周某、李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缴款收据及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14000元,连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490元,合计144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工具“捕鱼机”1台、“宝马、奔驰”电子游戏机2台,“明星97”台式果盘游戏机2台,“水果机”电子游戏机2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琛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