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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朝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朝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月台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1579-9。法定代表人石明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朝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朝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朝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豁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