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秀英与被执行人孙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鲁秀英,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新兴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孙福生,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北纺路西39A小区平房第*号。申请执行人鲁秀英与被执行人孙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北民北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终结,故本案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北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