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冉宏与被告李金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宏,李金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冉宏。被执行人李金钊。原告冉宏与被告李金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拱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冉宏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金钊于2015年1月12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50000元及执行费658.63元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拱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田胜利执行员 :冯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赵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