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维朋与蒙阴东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祥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朋,蒙阴东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889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朋。被执行人蒙阴东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梅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祥宝,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祥宝有鲁Q×××××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祥宝所有的鲁Q×××××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开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