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中刑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白传森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传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执字第1019号罪犯白传森,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7日作出(1997)四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传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白传森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8日作出(1997)吉刑终字第403号刑事判决,维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7日作出(1997)四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中对白传森定罪部分,撤销对其刑罚部分;以上诉人白传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9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4年12月30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传森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白传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白传森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刘 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