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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方利荣与贾俊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利荣,贾俊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31号原告方利荣。被告贾俊泽。原告方利荣诉被告贾俊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利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利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利荣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紫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