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与杨晓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杨晓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01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南路中远欧洲城218号。负责人周小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朦。被告杨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与被告杨晓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