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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牟文鲜与何跃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文鲜,何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牟文鲜,男,生于1956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何跃德,男,生于1967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文鲜与被执行人何跃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跃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何跃德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跃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山俭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