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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郑梦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梦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5号罪犯郑梦枫,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初中文化。曾于2004年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1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梦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梦枫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8月因争吵不听劝止扣2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9.4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4分,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梦枫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