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平达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平达运输有限公司,韩城市煤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平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韩城市煤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正明,身份证号:14270319621023003X。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3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煤丰公司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河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71300元停止支付。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煤丰公司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河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71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原国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