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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与杨羽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杨羽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249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91606-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广电大厦8楼。负责人邹进。委托代理人卿凌云,女,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杨羽龙,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诉被告杨羽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振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汶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