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平抢劫、盗窃、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1号罪犯林平,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和退赔。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林平的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和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平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8月因从事检验工种不认真履职造成产品返工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质量检验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4.4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3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至2029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