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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行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魏茂魁、俞友英、魏晓波、魏晓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魏茂魁,俞友英,魏晓波,魏晓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住所地三元区。负责人吴志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方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员工,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魏茂魁,董事长。被执行人魏茂魁,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元区。被执行人俞友英,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元区。被执行人魏晓波,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元区。被执行人魏晓凌,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元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魏茂魁、俞友英、魏晓波、魏晓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52、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以及截止2014年3月14日借款利息382414.94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14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魏茂魁、俞友英、魏晓波、魏晓凌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半停产状态,其名下作为抵借款抵押的三明市三元区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暂时无法变现,本案没有财产可执行。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52、14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明湖 来自